1、小区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需业主的积极参与,具体流程如下:
一、20%以上业主联名向镇(街)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面积50%以上的,业主向镇(街)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二、镇(街)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三、镇(街)人民政府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四、通过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五、首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六、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内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七、选举产生业主委员后,到镇(街)人民政府备案。
详细内容业主可以按照东府办【2011】160号《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操作。或致电属地房管所了解具体情况。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维修资金专户。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此,您不符合退还维修资金的条件。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是否动用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由所有权人共同决策,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维修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防止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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