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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布六月全市价格信访举报情况 物业纠纷问题多

来源:城市早8点  冷凝 东莞房掌柜  2016-07-12 09:37:25阅读量:13697
[摘要]本报讯(记者冷凝)昨天,市价格举报中心发布了6月份全市价格信访举报情况。和以往类似,从类别上看,除“其他”外,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是市民反映最多的,其中更以物业管理为主,譬如小区内临时停车收费、违规收取 ...

本报讯(记者冷凝)昨天,市价格举报中心发布了6月份全市价格信访举报情况。和以往类似,从类别上看,除“其他”外,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是市民反映最多的,其中更以物业管理为主,譬如小区内临时停车收费、违规收取装修押金、代收代缴收费、门禁卡系统和出入证收费等。

物业费预收期限不超过一年

有市民在寒山闻钟投诉,某小区物业公司在单元门里张贴了名为“特大喜讯”的告示,称预交1至3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或汽车停放费,可享受打折或一定时间免费等优惠,包括:预交2年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业主可享受8.5折优惠,预交3年的可免6个月物业公共服务费。但有市民认为该物业公司涉嫌违法,其实际目的是预收1至3年物业费和车位费。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市物价部门表示,这种看似“优惠”的活动,其实质上可能带来对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的侵害。

汽车停放费和物业费要一起交?

市民包先生近日向市价格举报中心反映,称所在小区物业存在“捆绑收费”现象,要求其一并交纳汽车停放费和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可分开缴费。经调查,实际情况与反映不完全相同。原来,包先生认为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因此,不愿意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只想交纳自己汽车的停放费,而小区物业提出不交物业公共服务费,就不向其提供车位租赁和停放服务。

从包先生反映的问题看,若双方之前就车位租赁问题达成了协议且有效,应继续按照协议执行;若该车位租赁服务协议已作废,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业委会授权的基础上,要求包先生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后再提供车位租赁相关服务;若双方并未签订相关协议,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也并未授权,则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将物业公共服务费与汽车停放费捆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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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uf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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