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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老赖物业或最高被罚十万 未出售的车位应该出租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东莞房掌柜  2016-07-29 08:42:06阅读量:12954
[摘要]小区遭遇“老赖物业”怎么办?南都记者昨日获悉,《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正式在市八届人大会议上审议,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维修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今后物业难题有望得到 ...

小区遭遇“老赖物业”怎么办?南都记者昨日获悉,《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正式在市八届人大会议上审议,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维修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今后物业难题有望得到解决。

损害业主利益或入信用档案

据了解,目前欠缴物业管理费与物业服务不到位是物业管理中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草案》增设了诚信管理制度。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等提供日常物业服务,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的,应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严重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也规定,业主不得采用拒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方式拒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于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约行为,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未出售的车位应出租

老物管赖着不走、拒不交接怎么办?珠海目前不少小区均面临这样的问题。南都记者了解到,《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的,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依据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在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上面,《草案》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用的形式和公示要求,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并增设物业服务费用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不超过五年。

对于有些小区对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做法,《草案》也规定,尚未出售的车库、车位,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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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f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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