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今年3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物业费高层(有电梯)最高收费标准3元/平方米/月,多层(无电梯)最高收费标准1.90元/平方米/月。不过,不少小区业主反映,自己所在小区物业费一直超过该标准,而且小区物业拒绝降价,质疑政府限价是否只“说说而已”。对此,市发改局发文表示,办法实施前的物业收费可以按原来收费,业主大会可与物业协商调整,办法生效后的需按照指导价收费。
市发改局表示,《办法》实施前,销售面积、户数过半,已经入住入伙的小区,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价执行。市发改局明确,《办法》正式实施之前,项目已经销售完毕(含已经建成入伙、入住,下同)或项目已经部分销售且销售面积和户数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售面积和户数50%以上的物业服务项目,鉴于相关购房人已经签署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事实管理),其物业服务收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定执行;业主对服务收费有不同意见的,可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需要调整价格的,依法和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
《办法》实施后,销售面积、户数未过半的小区则需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此次通知明确,自《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项目已经部分销售的物业服务项目,如果销售面积和户数尚未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售面积和户数50%的,实行包干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若已经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收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调整至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已经进行前期物业合同备案的,重新备案。
南都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施行的《办法》,改变了以往小区物业定级的综合收费办法,推出菜单式收费模式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其中政府指导价为:高层(有电梯)最高收费标准3元/平方米/月,多层(无电梯)最高收费标准1.90元/平方米/月,自有产权车位最高收费标准70元/车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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