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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要住户交清15年前热费 供热办:不得捆绑收

来源:黑龙江晨报  王雪梅 东莞房掌柜  2016-08-17 11:02:22阅读量:6965
[摘要]近日,哈市市民戚先生反映,他打算卖掉自己一套住房,但到物业公司结算时物业却不肯收物业费,原因是15年前还有1960元的热费没有缴纳,现在已经产生了一万余元的滞纳金,若想缴纳物业费必须把供热费及滞纳金全部补齐,否则不予结算。

近日,哈市市民戚先生反映,他在道外区富锦小区2号楼有一套住房,因长时间无人居住,打算卖掉,但到物业公司结算时物业却不肯收物业费,原因是15年前还有1960元的热费没有缴纳,现在已经产生了一万余元的滞纳金,若想缴纳物业费必须把供热费及滞纳金全部补齐,否则不予结算,戚先生对产生的热费和滞纳金一头雾水。

15年前欠1960元热费 产生滞纳金1万余元

“因为小区的电梯伸缩门总是夹人,和物业有点小纠纷,拖欠了4年多的物业费共8000多元,现在卖房子想把费用结了,物业却称还有热费没结清,还要交一万多元的滞纳金。”戚先生称,自从父母从这里搬走后,房子一直空着,他想把房子卖了,由于买家着急更名,他就在房屋中介公司交了3万元押金,中介承诺,清算完房屋的所有费用后将押金归还。

可当戚先生到管理小区的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物业费时,却被告知2001年曾欠1960元包烧费,不但要补交热费还要交每天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共计一万余元。若想缴纳物业费,必须把这些费用全部补齐,否则不予结算。

住户:不知情供热单位未催缴

戚先生称,因为产权问题,父亲所在的单位和自己的单位都会报销一部分包烧费,当时负责包烧的黑龙江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到父亲和自己的单位收取费用,工对工,并没有经过个人的手,他对陈欠的热费和产生的滞纳金并不知情。

经单位查找和票据核对查出,在2000年和2001年时,物业公司没有收取热费,2003年进行了补收,但是补收的时候只收取了2000年的。而对于2001年的热费,自己单位承担的部分和个人承担的部分如约缴费,父亲单位承担的部分热费票据没有找到,猜测陈欠的热费可能正是这笔费用。

戚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这15年的时间里并没有告知单位及个人有过这笔陈欠的存在,没有进行过催缴,更没有提过滞纳金的事情,而是在自己15年后卖房结算时才予以告知,戚先生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合理。供热单位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自己主张付费,现在已超过有效诉讼期。

此外,据戚先生介绍,该小区已经于2013年并入热网,物业公司的供热资格已经取消,现在缴纳热费及滞纳金,物业公司无法提供正规的收费票据,物业打算用物业的收费票据来顶。而且按照要求,是按照供热合同收取滞纳金,当时也并未签订任何供热合同。

物业公司:物业费热费得一起缴

对此,长兴物业公司房管员田女士表示,该住户15年前有部分热费未缴纳,现在该住户要卖房子,物业费和供热费还有产生的滞纳金需要一起缴纳。现在物业公司已经不负责包烧,供热费的票据已经缴销,无法提供供热票据。

记者从哈市供热办了解到,兼营供热的物业单位,供热费、物业费不得捆绑收取。《哈尔滨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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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zf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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