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苑
报载,昨天,广州市发改委就《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征求意见。按照这份《通知》,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应该讲,这份《通知》是对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上的一个约束,也就是: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明确前期物业收费就低不就高,差额由建设单位承担。新住宅超标准收费需申请单独核定。
但这里还是留了个尾巴:新住宅可以申请单独核定的超标准收费,这是不妥当的。政府既然已给出指导价的最高收费标准,为什么还给自己留一个批准开发商提高物业管理费的尾巴呢?假如说对以前批准的高于这个标准的收费要维持原有审批,那么至少应有“今后不再审批”的精神。
对住宅小区共有物业业主实行自我管理,是《物权法》赋予业主的权利;而这项权利的实现,必须有待于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去,为维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他们总是千方百计阻挠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委会的成立。现在明确不成立业委会,就不得收费超过2 .8元/平方米·月,并明确前期物业收费就低不就高,差额由建设单位承担。就迫使开发商及其聘用的前期物管企业在住宅交付使用后,尽快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委会,将《物权法》赋予业主对共有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权利落到实处。
《通知》还规定了“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这里应该指出,开发商认为是它自有的车库车位,也应该一样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不公布账目,你怎么知道它是否被开发商“承担的差额”所占用了呢?
《通知》仅提到“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难道包干制就不受业主监督了吗?因此“实行酬金制的”这几个字应该删去。
住宅物管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对于许多小区都是属于高标准的,这项限制还不足以推动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但至少对于许多要提升物管费的小区而言,这就是一项迫切的任务。如果街道和居委会放弃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责任,任凭开发商成立它的傀儡业委会,那么业主就会成为任人鱼肉的“大水鱼”。这是必须要防止的。
2023-11-0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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