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付本是一件高兴事,首开·中央都会的业主王小姐却有些闹心。因为贷款没到位,延期四个月收房,物业公司表示,这四个月的物业费照收,双方僵持不下。业主逾期不收房,其间的物业费到底该不该收?记者进行了采访。
市民反映
延期四个月拿房,物业费却照收
近日,市民王小姐向记者反映,她在首开·中央都会买了一套住宅,10月22日去收房时,被物业人员告知,物业费要从6月20日开始算起。“6月20日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当时确实也收到了开发商的通知,但由于贷款没有到位,我就没有去。”王小姐解释,直到10月份贷款下来了,她才去拿房;但物业人员却要收这4个月的物业费,让她十分不解。
为此,记者采访了负责该小区的北京燕侨物管处。工作人员徐女士表示,王小姐收房时,他们是严格按照入住通知书要求交付的日期来收取物业费的,至于王小姐所说的贷款问题,纯粹是个人原因造成,并不妨碍他们按照规定收费。
物管中心
应从开发商交付之日次月起缴纳
物业费到底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取?市物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物业企业是根据购房合同收取物业费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同时,今年新实施的《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
该负责人进一步补充,一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业公司都是按月计算物业服务费。因此,业主在拿房后,应从开发商交付之日次月起缴纳物业费。
【 2点追问】
业主不收房,物业费是否不用交?
王小姐的情况并非个例,生活中不少业主也有疑问,“如果我们一直拖着不收房,物业费是不是可以一直不交?房子又没装修,也不需要物业给我们提供任何服务。”市民孙先生追问。
市物管中心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开发商通知业主拿钥匙之前,物业费一直由开发商承担。如果房子具备了交付条件,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起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爱涛物业管姓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一般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来实行,只要房屋已经具备了交付条件,且开发商已经明确了交房日期,因自身原因没有及时收房的业主,仍然不能避免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因为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绿化、清洁、安全以及其他公共部位进行了约定服务。
据悉,根据《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业主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企业将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规定执行,业主可拨打物价部门24小时举报热线“12358”进行投诉。
业主不按时拿房要担责吗?
市物管中心负责人介绍,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业主领取商品房,是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业主应按约领取商品房。如果业主不依约领取商品房,后期商品房毁损、灭失等相关风险将由业主承担;此外,因该商品房导致第三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失赔偿责任,将由业主承担,如第三人利用该商品房诈骗他人房租、钱财等。
【外地案例】
延迟收楼拒付物管费
多名业主被告上法庭
广东中山市的吕先生等人2010年买下火炬区凯茵新城的房屋,却在2012年11月才收楼,比通知收楼时间晚了一年半到两年不等。吕先生等人认为是楼房不符合交楼标准导致延迟收楼的,物管费应按实际收楼时间开始算,物管公司则认为应按约定收楼期限开始计算。
物管公司在催缴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年多审理,法院终审判令吕先生等人以质量问题延迟交楼依据不足,需支付物管费和违约金。
2023-11-04 15:59
2023-11-03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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