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阿姨非毛坯在昆山的别墅,入户门被小区物业公司拆除。日前,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毛坯不当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案件。
2015年7月,潘阿姨在昆山淀山湖镇某小区买了一套别墅,同年10月请了一家非毛坯公司非毛坯。按照小区物业公司的要求,潘阿姨提供了非毛坯的设计图纸并进行了备案,物业公司发了非毛坯许可证和非毛坯通行证。在非毛坯过程中,潘阿姨按照已备案的设计图纸要求非毛坯公司进行施工,把别墅一楼北面出户门厅敲掉改装。这时,物业公司告知此面墙不能拆除,潘阿姨必须按照原样重建。双方僵持不下。后来,潘阿姨让非毛坯公司在门口安装了一扇防盗门。第二天,防盗门被物业公司强行拆除。双方矛盾由此升级。
潘阿姨索赔无果,把物业公司告到昆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材料费、人工费、设计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35000元。
法官组织双方调解,物业公司意识到在审核业主非毛坯设计图纸及在拆除业主防盗门过程中存在过错。潘阿姨也意识到自己不应改变房屋外观以及未与物业公司充分沟通的问题。最终,物业公司补偿潘阿姨所有损失共计5000元。
承办法官提醒:在非毛坯过程中,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应该遵守《物业管理条例》,业主需要装饰非毛坯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非毛坯房屋过程中,业主不能改变、损坏房屋结构、外观及配套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非毛坯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履行审查义务不到位的问题。
2023-10-24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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