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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民意

来源:信息时报  成小珍 东莞房掌柜  2017-05-06 09:34:19阅读量:14055
[摘要]记者5月5日从广州市更新局获悉,《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记者5月5日从广州市更新局获悉,《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据悉,四类情形可以申请使用(包括产权调换、租赁等)城市更新安置房,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赁合同的期限原则不超过五年。

可通过八种方式筹集

据了解,城市更新安置房是指由城市更新部门管理,可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含危、破、旧房改造)安置的公有房屋。

城市更新安置房优先用于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临时安置、原政府公房租户和危、破、旧房改造中公房租户的房屋租赁安置。

《意见稿》指出,城市更新安置房可通过八种方式筹集:如市、区政府部门立项建设的城市更新安置房;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项目中由项目实施主体配套建设并移交政府的安置房;根据项目安置需要,经市、区政府批准购买的安置房;原用于城市危、破、旧房改造周转安置房,具备条件的调整为城市更新安置房等。

四类情形可申请使用

谁能申请城市更新安置房?《意见稿》给出了相关条件。

据了解,四类情形可以申请使用(包括产权调换、租赁等)城市更新安置房: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因土地整备需要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城市更新范围内原政府公房改造和危、破、旧房改造需要安置公房租户的;市、区政府批准其他用途的。

其中,城市更新范围内原政府公房改造和危、破、旧房改造的公房租户需承租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由租户向市、区城市更新部门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提出申请。

空置房源可招租盘活

《意见稿》提出,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赁合同的期限原则不超过五年。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此外,一旦承租人存在以欺诈手段获取承租资格、不按协议使用房屋、故意毁损房屋或者其它违约行为的,要腾退。

城市更新安置房优先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安置周转使用。在核定合理的用房存量后,报经政府同意,对确实可盘活的空置城市更新安置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

租赁非住宅类城市更新安置房,用作社区服务、教育、卫生、养老等公益用途的,按照市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租金;用作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的,由相关单位申请办理划拨无偿使用手续。

如何提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

即日起至5月17日

提交意见途径: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gzgxjsjd@163.com。

联系电话:8375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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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zf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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