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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城市更新新规:简化权属认定手续 延长用地行为时间

来源:  房掌柜 整理 东莞房掌柜  2018-11-29 07:45:34阅读量:5974
[摘要]近日,广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对城市更新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作出进一步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规定》主要 ...

近日,广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对城市更新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作出进一步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规定》主要是在落实最新政策、简化审批内容和材料要求、优化工作程序和手续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其中,在关于权属认定的手续简化方面,《规定》明确了权属认定中可简化手续的具体情形和可简化的具体手续,对符合深府〔2010〕66号文件规定的处理对象或者国有已出让用地上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在权属认定中无需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权属认定的处理意见书。

值得注意的是,在历史用地处置的用地行为发生时间上,《规定》提出,根据《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将用地行为发生时间要求调整为2009年12月31日前,且规定了历史用地处置在申请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并将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认定单位由街道办变更为区更新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地形图、影像图等技术资料进行认定。

此外,《规定》对相关工作主体作出调整,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对城市更新工作职权调整的相关规定,将核发处理意见书、土地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等工作的工作主体调整为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另悉,《规定》还提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申请签订完善征(转)地手续协议不再采用2/3以上(含2/3)股东代表表决同意为准入门槛等等。

来源 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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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sf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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