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规定》适用于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其中,各区政府负责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规定》还对开发建设用地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各种情形作出细致规定。
依据《规定》,城市更新项目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划定的项目拆除范围为单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时序进行用地审批。《规定》区分涉及分期但不分项目实施、不涉及分期但分项目实施、分项目后又分期实施、分期后又分项目实施等四种情形,对开发建设用地审批的单位进行了明确。一个整体范围内包含多块开发建设用地的,全部开发建设用地应当同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续应当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手续。
《规定》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架空连廊、跨街建筑物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时应明确其水平投影范围、面积和竖向标高。明确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外公共架空连廊和公共通道的用地审批申请人、审批部门和审批程序。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如涉及公共架空连廊的,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共架空连廊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政府,24小时无条件对公众开放。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重叠的,按照尊重历史、保障原农村集体权益的原则,根据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的先后,《规定》对非农建设用地在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处理完成前划定和处理完成后调入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
此外,对于非农建设用地与旧屋村用地重叠的,重叠部分按非农建设用地处理的,旧屋村用地不计入合法用地指标;重叠部分按旧屋村用地处理,非农建设用地可在拆除范围内另行计入合法用地指标,无需再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方案。
(来源:深圳晚报 徐娅)
2023-11-0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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