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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启“小地块”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来源:观点地产网   东莞房掌柜  2020-11-05 07:05:14阅读量:5663
[摘要]10月2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小地块”城市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0]619号),拟重启原关内“小地块”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10月2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小地块”城市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0]619号),拟重启原关内(包括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小地块”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积极支持全市产业空间拓展、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深规划资源[2020]619号文件中提到,原特区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但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小地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升级改造为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重大产业或建设企业总部;各区政府结合片区改造情况,确认地块周边已无可统筹改造潜力地块,且地块周边公共配套具备可支撑条件;拆除范围内用地应为完整宗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产权明晰;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达到100%。

此外,深规划资源[2020]619号文件中还提到,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在计划申报阶段,申报主体除提供计划管理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30%,移交的土地除用于落实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以外,其余部分可协议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据了解,深圳首次提出“试点小地块城市更新”起源于2014年5月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4〕8号),将位于原关内已生效法定图则范围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但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不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划定为小地块更新类别。

后因小地块难以产生有效贡献用地,易造成更细碎片化,不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深圳于2018年8月28日发布关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事宜》,暂停“小地块”更新计划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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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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