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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租期还未到房屋被查封 租客想索赔业主不露面

来源:  西安晚报 东莞房掌柜  2016-10-12 05:45:06
[摘要]10月10日,因业主拖欠银行贷款,尚俭路中银公寓一套单元房遭法院查封,如果房主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偿还相关款项,此房屋将被拍卖,用于清偿银行债务。

  律师表示

  房客损失应由房东来承担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说:“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在法律上成为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

  另外,徐茜还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也就是说,该事件中,房东如果事先未告知房客该房屋被抵押一事,因此对房客所产生的损失应由房东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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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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