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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隔天就反悔 房主被判赔5万元违约金

来源:东莞时报  尹金钟 东莞房掌柜  2017-06-22 08:00:20
[摘要]在莞购买二手房的黄先生与房主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房主因房屋售价过低一夜间“翻脸不认”,反悔不卖了。双方协商无果,黄先生无奈之下将房主夫妇告上法

    在莞购买二手房的黄先生与房主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房主因房屋售价过低一夜间“翻脸不认”,反悔不卖了。双方协商无果,黄先生无奈之下将房主夫妇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令,房主夫妇两人退还黄先生已支付的定金2万元及支付违约金5万元。

    签合同第二天房东反悔了

    2016年3月,现居东莞市长安镇的四川人温女士将登记在她丈夫张先生名下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某花园的一处房产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挂盘转让。

    看中该房产的黄先生通过亲戚与温女士商谈房产的转让价格。2016年3月25日,双方经过谈判,最终确定转让价格为98万元,并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当天,黄先生按约定将2万元定金付给温女士。

    但是,黄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交完定金的第二天,温女士以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她丈夫签名为由,不同意出售该房产,并主张该合同无效。事后,黄先生多次与张先生夫妇协商无果。2016年4月8日,黄先生致函张先生夫妇,要求支付相关违约金,但张先生夫妇均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黄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4月8日解除,要求张先生夫妇退还定金2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0万余元等。

    房主称不知妻子要卖房 

    2016年7月25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张先生辩称,不知道妻子将他的房产放盘,更不知道她已经跟黄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及收取了定金。张先生认为其作为房屋的权属人,自己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名,他妻子无权独自处理案涉房屋,因此主张合同不成立。

    但黄先生称,温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数次致电她的丈夫,张先生明明知道房屋出售之事,如今,他们觉得售价过低,反悔了就单方毁约,使他延误了购买房产的时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总楼价20%的违约金。对此,黄先生提交了微信记录、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版予以证明,温女士确认了微信记录的真实性。

    法院:卖方退回定金并赔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温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实数次致电丈夫,且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还向中介公司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及房屋的房产证原件。

    故温女士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黄先生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院考虑到黄先生仅向温女士支付了2万元定金,且张先生夫妇两人在签署合同第二天即表示不会履行合同,给黄先生造成的损失不大。

    法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

    2016年10月19日,市第二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已解除,判令张先生夫妇退还黄先生已支付的定金2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驳回黄先生的其他诉求。

    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不服,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签好购房合同是关键 违约赔偿按实际损失定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佩玲称,随着二手房价格的不断上涨,法院近期受理的案件中,二手房买卖纠纷案越来越多。在二手房买卖中,多因为涨价毁约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买卖前,应当对房产权属、交易主体、中介机构的信用、履约能力做必要的了解。

    除此之外,签订有严格合同条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合同中应当对房屋价款的支付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均进行明确的约定。

    签约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话,法院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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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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