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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业主拖欠管理费 物业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

来源:东莞时间网  董珊伶 东莞房掌柜  2017-08-13 09:19:11
[摘要] 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催缴,但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

  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催缴,但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实施停水停电。日前,《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炉并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9月10日,社会公众可向市法制局提出建议和意见。

  业委会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办法》明确,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不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未经授权物管不得停水电气

  在物业管理服务方面,《办法》规定,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业主未按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并经书面催交仍未在截止日期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如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应缴纳后,仍不缴纳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同时,《办法》明确指出,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但水管破裂、火灾等可能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这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擅自对业主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

  链接

  有好建议可通过这些渠道提交

  对《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好建议?请在9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东莞市法制局。

  通信地址: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为523888。电话/传真:0769-22831357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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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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