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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情侣分手因未履行结婚承诺 法院判女方返还婚房款

来源:东莞时间网  李金健 东莞房掌柜  2017-11-07 09:53:21
[摘要]男子阿伟(化名)为了跟女友阿欣(化名)结婚,多次汇款给女友,让女友买房和装修,但没想到后来女友要求分手,结婚初衷落空。阿伟索款未果,遂将阿欣告上法庭。

男子阿伟(化名)为了跟女友阿欣(化名)结婚,多次汇款给女友,让女友买房和装修,但没想到后来女友要求分手,结婚初衷落空。阿伟索款未果,遂将阿欣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审结此案,认定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应将购房和装修款共50万元返还给阿伟,但阿伟汇给阿欣用于生活开支以及其他表达爱意的小额费用共8万多元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阿欣无须返还。

分手后索要婚房款遭拒

2015年4月,男子阿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阿欣。阿伟说,两人本打算结婚。恋爱期间,两人经商量,决定以阿欣的名义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他按阿欣的要求,将购房首期款30万元转到阿欣的银行账户。为了房子还贷和装修等事宜,他又通过微信转账付给阿欣共28万多元。

但让阿伟想不到的是,2016年5月,阿欣提出分手,挽留无济于事。结婚成泡影,阿伟想要回之前汇给阿欣的钱,但遭到拒绝。

2016年12月,阿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欣,要求阿欣返还58万多元及其利息。

阿欣则说,当初她不同意谈恋爱,是阿伟主动承诺给她买房,买房并非以结婚为目的。阿伟还承诺每月给2万到3万元生活费,让她不要工作。

2016年5月,由于阿伟不按承诺付2万至3万元的生活费,故两人不再保持朋友关系。买房的钱只用了阿伟给的20万元,首付款有部分是阿欣自己出的。房子至今未装修。其他钱均用在了两人的共同生活消费。

经查,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阿伟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微信转账及红包发送28万多元给阿欣。

未履行结婚承诺法院判女方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虽承认有承诺过生活费,但不确认女方主张的金额,故按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双方恋爱时间一年左右及东莞地区一般生活消费水平,酌定27万元微信转账中7万元为支付恋爱期间承诺的生活费,剩余20万元为婚房契税及装修等用途。阿伟转账给阿欣的购房款为30万元。阿伟在恋爱期间给阿欣钱属于赠与。阿伟的30万元购房款以及20万元婚房契税及装修款,是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款项所附条件为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双方已分手,赠与的条件没有成就,故阿欣应返还该款给阿伟。

此外,阿伟给阿欣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微信转账及红包共计1.7万多元。考虑到金额不大,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故阿欣无需返还。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欣返还阿伟50万元及其利息。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应如何定性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刘超法官称,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是常见的美好事情。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因赠送财物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并不鲜见。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该如何定性呢?如果赠与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收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有结婚“彩礼”的性质,两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受赠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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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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