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临时仲裁通常需要对接机构仲裁,并获得机构仲裁的‘加持’,才具备法律效力。”吴婷表示,临时仲裁比机构仲裁更凸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主要体现在: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规则、法律适用及费用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合意产生。
临时仲裁的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虽然临时仲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并不意味着仲裁结果会有所偏颇。据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副秘书长、仲裁员苏崎透露,在临时仲裁案件时,仲裁员一般为“一主两副”共计3名仲裁员,其中,双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主仲裁员可由双方共同选定,或由临时仲裁庭从专家库中选出。
苏崎以仲裁员和行业协会成员的双重身份向与会人员分享其办案经验
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独立决定程序及裁决结果,不受任何行政和机构干预。当然,由于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其裁决结果也是具有强制执行力以及普遍的可执行性,换言之,临时仲裁庭的裁决文书也是会产生法律效力的!
“东莞成立临时仲裁庭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提升房地产中介协会的法律专业能力,进一步发挥调解功能,同时使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的纠纷直接通过临时仲裁庭处理,方便、快捷且节约司法资源。”苏崎在会上演讲《调解&临时仲裁——仲裁员办案经验交流与分享》,他表示,今后将与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共同推动临时仲裁在解决行业纠纷中发挥更有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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