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三:调整实物配租计租标准
下调租金缴交比例,从目前按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0%-70%缴交调整为按10%-60%缴交,扩面后的新增人群按照70%缴交。按此调整后,租金下调幅度为14.29%—50%,收入越低,下调幅度越大,同时采取租金封顶制度,租金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超出15%的租金予以免交。
按规定免交租金和按优惠租金标准(1元/m2)计租的保障对象继续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举个例子:以租住聚德花苑50平方米公租房项目为例, 聚德花苑电梯楼租金标准为33元/月•平方米,原月租金为330元至1155元的家庭,调整后月租金为165元至990元。
变化四:完善退出机制
给予所有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按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分类处置: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资产在公租房准入限额标准1.5倍以内的,可以选择按照公租房项目租金计租,或者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在1.5倍至3倍之间的,按照公租房项目租金的1.5倍计租;超出3倍的,必须腾退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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