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下发《关于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通知》指出,随着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的回落,为减轻缴存职工,特别是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的部分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负担,充分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琼建金〔2019〕79号)的要求,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回落至85%警戒线以下,可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刚需,满足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需求。
根据海南省今日出台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在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海南省于2015年9月30日印发《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扩大了贷款对象范围,将贷款额度上限从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简化了贷款申请资料,放宽银行承办要求。
办法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并具备所要求情形。商转公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额度及期限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据悉,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需使用组合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借款人应咨询原商业贷款银行是否同意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不受原商业贷款借款人限制。借款人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权利人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商转公贷款的连带责任。
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一、《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精神,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琼建金〔2019〕79号)要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特别是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的部分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让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更多家庭。同时,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回落至85%警戒线以下,可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刚需,满足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求。
二、商转公贷款与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关系?
答:商转公贷款作为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现行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保持有效衔接。从政策统一性、公平性出发,其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与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一致,在担保方式、操作流程等方面略有差异。
三、《管理办法》与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申请资料、承办银行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原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我省购买自住住房,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本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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