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规: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 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8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垦区建房做了具体说明。《通知》指出,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询获悉,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通知》明确,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同时,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此外,垦区建房的申报主体应为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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