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
(东府〔2020〕52号)
(以下简称《办法》)
正式出炉
是否取消了在莞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入户?
是否取消了参保年限的要求?
针对这些市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
市人社局日前发布了
《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对多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申请入户仍需在莞参保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相应准入条件之一的非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入户。如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未满50周岁可申请,国内大专学历未满40周岁可申请,省内人员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可申请,具备高级职称未满50周岁可申请,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未满45周岁可申请。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为其员工提出入户申请。
针对人才入户须在莞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并未取消。《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申请人须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另外,相比2015年颁布的人才入户政策,新政策对普通全日制大专学历人员取消了参保年限的要求,但仍保留对非全日制本科和中级工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的要求。
企业自评人才条件有变化
新出台的《办法》中,企业自评人才在人才条件和企业范围均有调整。为确保企业自评的人才质量,人才条件上新增了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和50周岁以下的年龄要求。企业范围新增了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心企业等。
《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2015〕124号)将于2020年9月1日废止。按旧政策获得企业自评人才资格的申请人,应最迟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入户申请,逾期作废。
这些人才可以实现“秒批”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人才入户将实行全流程网办,不再设立线下窗口受理环节,申请人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分厅”搜索“人才入户”进行办理。
学历类人才(暂不含留学人员)、我市职称人才库内人才、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企业自评人才等将实行“秒批”。
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
此外,为保证人才入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办法》加大了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一经审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且自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入户申请。已获得准入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同时取消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按户籍资格获得的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企业自评人才工作中应确保推荐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审查发现,取消该用人单位的自评人才资格,自弄虚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该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自评人才资格,5年内不接受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入户申请。相关情况分别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二)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
(三)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
(四)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五)具备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六)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七)5年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称号,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
(八)企业自评人才。由各园区、镇(街道)制定辖区企业自评人才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为其员工提出入户申请。企业推荐的员工应属于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同时应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1年。经当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该员工可以申请人才入户。企业自评人才资格不作跨年度使用,逾期作废。
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不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其员工向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才入户申请:
1、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2、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5、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科研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6、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7、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8、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9、园区、镇(街道)重点发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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