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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印发“首店经济”扶持政策,最高可达100万元

来源:房掌柜采编中心  整理 东莞房掌柜  2021-08-25 08:30:28
[摘要]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为推动我市商业消费高端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激发时尚消费、品牌消费潜力,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加快打造高品质首店经济集聚区,支撑东莞更好地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推进“湾区都市 品质东莞”建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

  聚焦中心城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区域重点商圈,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开设首店,鼓励东莞制造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开设品牌首店。力争到2023年推动各类品牌首店落户东莞不少于100个,将东莞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高端品牌首选地、原创品牌集聚地、消费时尚创新地。

  二、加强政策扶持

  (一)引进扶持

  1、首店引进奖励。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各类品牌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对品牌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10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给予3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给予2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按前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相应的评价标准择优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园区、镇街)

  2、招引企业奖励。支持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等开展投资促进和商务推介活动,加大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商业设施运营单位每成功自主招引一个符合前述规定的品牌首店(不含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对招引企业按前述规定的品牌分级,相应给予20万元、6万元和4万元奖励。每年择优选择不超过10家当年引进品牌首店达到一定数量、对促进首店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给予招引企业授牌表扬和宣传推广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园区、镇街)

  (二)入驻扶持

  3、门店装修补助。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各类品牌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与招引企业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总成本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的装修成本中品牌企业实际支付部分的40%予以支持。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如招引企业给予品牌企业装修补助超过项目核定的装修成本50%,按招引企业装修补助的20%予以支持。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最高给予15万元补助。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园区、镇街)

  4、租金减免补助。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各类品牌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与招引企业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年营业额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的,对品牌企业予以连续2年租金补助,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品牌企业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40%、20%予以补助,单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的,给予不超过9个月的经营场所培育免租期,分3年执行,每年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各园区、镇街)

  (三)成长扶持

  5、门店升级补助。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进行改造升级,将传统门店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的实际装修成本(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中企业支付部分的40%,对企业予以支持,国际知名品牌按最高80万元、国内知名品牌按最高40万金额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园区、镇街)

  (四)首发首秀扶持

  6、探索实行新产品“预归类”、预裁定、预先检测试点和进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制度,鼓励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制品牌等在我市首发新品,举办时尚走秀、国际展会和发布活动。国际品牌和本土品牌在我市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按照活动的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优化活动涉及的城管、安全等审批报备流程,最大限度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三、优化配套服务

  (一)促进重点商圈集聚品牌首店

  7、加强商业网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融合,优化城市商业空间网络布局。实施消费品质提升行动,促进重点商圈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加快集聚品牌首店。分类指导重点商圈内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结合特色编制发布业态发展导则,鼓励有效联动,实行错位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各园区、镇街)

  (二)加快品牌首店经营载体建设

  8、优先支持中心城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区域重点商圈大型高端商业综合体、高端商务楼宇打造更高品质的品牌首店经营载体。鼓励各园区、镇街通过城市更新项目定制配建、改造提升传统商业街区、盘活社区商业资源等方式,加快引进培育传统特色首店、零售首店和工厂首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各园区、镇街)

  (三)加强品牌首店发展资金支持

  9、设立首店首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试行期内,首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市财政50亿元中进行调剂列支。对招引品牌价值在市场同类产品中排名前列的国际、本土顶级品牌首店,可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加大资金扶持额度。各园区、镇街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品牌首店发展的培育政策,给予更多租金减免、装修补贴等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各园区、镇街)

  (四)优化品牌首店户外促销服务

  10、支持重点商圈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品牌首店利用自身红线范围内的广场空地、步行街区等开展户外促销活动。在预留足够人行通道空间的基础上,可在节假日、消费旺季经营性临时占用部分城市人行道路,原则上每月不超过7日。对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未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轻食餐厅等商家,在特定时段适度放宽“外摆位”、允许跨门经营。(责任单位: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各园区、镇街)

  (五)优化品牌首店宣传推广服务

  11、适度放开政府资源开展品牌首店形象宣传推广,调整城市主要干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条件,鼓励利用标志性建筑外立面广告屏、公交地铁移动广告屏等进行宣传氛围营造,提高促进首店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知晓度。拓展主流媒体、自媒体等多元宣传渠道,形成持续性宣传氛围。依托第三方机构,对品牌首店进行专项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等,各园区、镇街)

  (六)构建首店经济专业服务体系

  12、市、镇两级建立健全品牌首店服务专员机制,对有选址需求的各类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提供选址指导服务或协助对接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对品牌首店入驻和开业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通关、消防、认证检测、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事项,落实专人、全程服务。支持引进创意策划、宣传推广、中介经纪、培训咨询等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传播、传媒、广告、策划中小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协会、企业的优势,推动建立集品牌渠道方、品牌运营商和专业服务机构于一体的品牌首店发布联盟,形成支持品牌首店新品发布的专业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各园区、镇街)

  四、制定配套细则

  (一)制定品牌首店首发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体系

  将品牌首店按国际品牌和本土品牌两大类细分为全国首店、华南首店、东莞首店,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标准体系;制定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评价标准体系;制定新品首发评价标准体系。国际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本土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旗下品牌。支持注册地在东莞的品牌开设首店、首发新品,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制定品牌首店首发认定流程

  品牌首店首发的认定需以商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或聘请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认定为准。评审机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品牌市场经营情况、消费客群及流量、发展趋势等方面情况,对品牌首店首发进行综合评估、严格审核。审核结果由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加快出台品牌首店首发配套细则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试行期内超过两年的扶持条款,暂时按一年执行,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本措施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出台具体细则。其中,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制定首店首发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店认定、资金申报等实施细则,牵头梳理首店品牌意向名录;由市公安部门牵头制定支持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相关办法;由市城管部门牵头制定支持开展户外促销活动的相关办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

  来源: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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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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