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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来源:东莞建设网  整理 东莞房掌柜  2011-05-17 12:59:53阅读量:16674
[摘要](二)开发企业在东莞市物价局网上下载《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和《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并按备案表所列项目内容,进行如实填写。在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销售手续且仍在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公示价格。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市府办《关于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1〕184号)的要求,决定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均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开发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二、价格备案程序

  (一)自2011年5月16日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须到市物价局履行价格备案手续,提交《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开发企业在东莞市物价局网上下载《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和《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并按备案表所列项目内容,进行如实填写。

  (三)开发企业申报资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市物价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出具备案回执。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备案后,在东莞市物价局网、东莞建设网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四)开发企业凭市物价局备案回执,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开发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售手续的,该价格备案将自行作废,开发企业需重新到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凭市物价局备案回执及时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项目建档。

  (五)开发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2011年6月1日前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

  三、价格备案内容

  (一)开发企业向市物价局申请价格备案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开发企业申报的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套数、销售单价、总价款、当期推出销售的商品房均价(以楼栋为单位)、价格优惠方式、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凡在《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未显示的内容,如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开发企业在申报备案后,连同价格备案表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二)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应如实提供如下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到市物价局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东城区东城南路39号12栋一楼,即:美居中心装饰材料城一楼,联系电话:22323679、22323681、22323682、22323683)。

  1、《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

  2、《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3、《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

  4、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原件和复印件。

  四、规范价格行为

  (一)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以及产品的市场定位,合理制定商品住房的价格并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备案。

  (二)商品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否则,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被自动锁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2个月后再申请办理。在未经市物价局同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原备案价格。

  (四)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和《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价格优惠方式、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1、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

  2、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4、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5、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6、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强化监督检查

  市物价、住建、房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企业,市住建、房管部门将采取收回预售许可证、停止网上销售系统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6日起执行。在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销售手续且仍在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公示价格。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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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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