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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修订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6月起施行

广 来源:广州日报  张晓嘉 东莞房掌柜  2011-05-23 07:25:19阅读量:72430
[摘要]”  也就是说,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代收代办费用,要标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等内容。

  自上周一东莞市出台“一房一价”细则之后,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省物价部门又对《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新修订,并将于6月1日起全面施行。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物价局了解到,本周该局将把新规定转发至相关部门和单位,并于下月起实施。

  据介绍,相比旧《规定》,新《规定》有三大变化。

  变化一:中介机构也须按新规明码标价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除原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必须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也就是说,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此外,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原则上也要参照新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变化二:房源信息须10日内一次性公开

  新《规定》明确,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此外,商品房销售时,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还要明确标示房源的销售状态。对于已销售的房源,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还应当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变化三:售房时须标明所有与价格相关信息

  新《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必须实行一套一标,而在销售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还要标示房地产项目概况、当期销售楼盘概况、代收代办费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其他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另外,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代收代办费用,要标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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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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