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由于拒绝母亲李九妹将两处房产登记到她名下的要求,张毛被告上法庭。
法官审理认为,李九妹是张山夫妇的养女。虽其收养关系未报经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属民间自行收养,但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也应予认定。按照《继承法》,李九妹本应是张山夫妇财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儿子变“弟弟”成为继承人
但是,法官认为,张毛尽管是李九妹的亲生儿子,与李九妹同列为张山夫妇的养子女,有悖于我国的传统。但张毛幼时就长期与张山夫妇居住生活在一起,特别是张毛对张山夫妇的晚年生活及生老病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李九妹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处于尊重事实,亦应确认张毛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张毛在未与生母李九妹共同商议的情况下,就提供单方面的材料,擅自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全部房产纳入自己名下,属于故意隐匿、侵吞遗产,存在明显过错,严重损害李九妹的合法利益,可酌情减少张毛继承的遗产。
18日,法院依法判决张山夫妇位于孺子路的房产,由李九妹继承所有。张毛协助李九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李九妹负担。位于渊明路的房产由张毛继承所有,李九妹协助张毛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张毛负担,李九妹补偿张毛10万元。
2023-11-0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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