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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业主拖欠供楼款 开发商代偿后索赔6万被驳回

广 来源:广州日报  赵碧莹 钟达文 东莞房掌柜  2011-07-25 08:25:31
[摘要]开发商把业主告上法庭 东莞第二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 驳回索赔请求 因为业主拖欠供楼款,开发商不但要求和业主解除购房合同,还要根据合同中的附加条款,要求业主按总房价的10%赔偿违约金共计6万多元。近日,东莞 ...

  傅女士一下子傻眼了。原来想买套房子,留着自住或升值转手,怎知转眼不但要被收回,还要多赔上6万块钱。为此,傅女士与开发商争执不下。

  2010年12月,开发商一纸诉状将傅女士告上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傅女士支付违约金6万多元。

  法官提醒:

  签合同应多留意附属条款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本案主审法官江和平认为,在本案中,索赔条款仅加重了业主的违约责任,其不同于主条款中预留有空格、手写等灵活协商部分,包含第四条在内的整个合同附件五均为打印稿样式,属于定型化条款。而对于总房价10%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其计算基数与违约金比例均明显高于主条款对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因此无效。 

  江和平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购房格式合同、旅游格式合同等等。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看清合同条款,尤其是主合同之后的附属条款。对于对方片面减轻自己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要敢于与对方“谈判”,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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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赖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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