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学生女友谈恋爱遭对方父母反对,一名“农村娃”来到东莞,准备与女友一起打拼。没想到抵莞次日与女友洗澡时,不幸煤气中毒双双身亡。2月27日上午,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煤气中毒案件的人身赔偿纠纷进行公开宣判,判令出租屋房东、二房东及热水器销售商按份承担七成赔偿责任,而两死者则要承担三成责任。
恋爱遭反对农村娃东莞会女友
王娟2006年毕业于重庆一家音乐学院。由于自身的艺术条件,她入职深圳的一家房地产公司期间,公司对她的表现很满意。2006年11月入职培训期满,公司把她推荐到东莞厚街分公司。
早在读大学期间,王娟便在网上认识了后来的男友左洪利,彼此均有好感。两人接触一段时间后,感情发展得很顺利,并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
但是,左洪利一家都在农村,他也没有上过大学,家里人会不会接纳他呢?王娟心里没底。有一次,王娟终于鼓起勇气跟家人“摊牌”,说想要跟左洪利谈恋爱,但遭到父母的反对。
2006年,王娟毕业后暂时待业在家,她与左洪利的恋爱关系还是“没名没份”。左思右想后,王娟决定到东莞闯一闯。“第一,她认为离开家后才有机会跟左洪利在一起;第二,她想通过双方的努力,改变家里人对男方的看法。”王娟的舅舅邵先生说。
不久,2007年1月10日,左洪利也从辽宁老家来到东莞,希望和王娟一起为未来生活打拼。
鸳鸯同沐浴煤气中毒双双身亡
没想到的是,王娟和左洪利在东莞相见的第二天,就在环境很差的出租屋里煤气中毒身亡。
2007年1月12日,王娟和左洪利被发现赤身裸体倒在出租屋的浴室里,沐浴喷头的水还一直流着,两人已停止呼吸。据警方侦查,两人沐浴时,由于燃气热水器排气不通畅,造成两人吸入一氧化碳过多而致死。
双方家长处理完小孩的后事后,王娟的父母去了一趟辽宁见左洪利的家人,双方家长都很后悔,也相互谅解了。
两死者父母认为,该热水器是国家禁止销售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出租房浴室内也没有安装烟管道和排气扇,因此将出租屋的房东、二房东、热水器销售商和生产商诉至法院。
莞中院终审死者应承担30%责任
东莞中院终审认为,涉案的自然排气式热水器,在没有证据显示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生产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销售商彭某雄作为热水器的安装者,没有取得相关安装资质,也没有安装金属管道将废气排出户外,应承担30%赔偿责任;房东、二房东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各自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
而两名死者做为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在通风环境不畅的情况下,应预见可能发生的中毒后果,在浴室狭小、窗户关闭下共同沐浴,亦应承担30%的责任。
案件释疑
疑问1:为何死者也有过错?
对于两死者应承担30%责任的判决,死者家属的辩护律师潘秋波表示基本满意。
潘秋波称,该案一、二审时,他均提出两死者对自己的死亡并无过错,房东和销售商应负全部责任。而被告两方的辩护人均称,死者都是成年人,应对浴室里热水器放置的危险存在认识;此外,沐浴时两人关紧浴室窗户,这客观上造成了空气不流通,所以死者对自己的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最后,东莞中院终审认为,两死者已是成年人,在狭小浴室共同沐浴时没有打开窗户,导致通风不畅,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自身对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因此应承担三成责任。
疑问2:房东为何不能免责?
一审时,出租屋房东林某忠称,2006年12月7日,他与二房东卢某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林某忠把包括涉案的出租屋在内的一栋共9层房屋出租给卢某,并签订了《财物产权合约》。林某忠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王左两人死亡发生在卢某海承租后,故林无需对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东莞中院反驳了林某忠的说法,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来排除林的赔偿义务是错误的。因为林某忠作为出租屋的权属人,出租房屋通风环境较差,也没有相关消防验收,林某忠没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因此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而二房东卢某海自行向购买了该热水器,没有仔细审查彭某雄的安装资质,也没有按照热水器要求安装金属管道将废气排出户外,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使用热水器应谨慎
近年来,一些商家和用户缺乏安全保障意识,未按指示安装排气管或使用热水器不当,从而导致煤气中毒事件发生,确实需要引起人们的警惕和重视。为此法官提醒,电器商家应规范进货渠道,确保电器质量,同时加强对安装技工的专业培训;出租屋经营者应对出租房屋及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使用者在使用热水器时,则要认真咨询和阅读有关产品的使用说明,切勿贪一时方便而遗留一世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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