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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东莞炸开锅 高房价逼出?

来源:东莞时报  赵宏杰 东莞房掌柜  2011-08-13 07:38:43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引起了广泛争议,在东莞千万市民中也炸开了锅。市第一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在征求意见时就有很大争议,其根源在于颠覆了中国人对于婚姻家庭的传统认知” ...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引起了广泛争议,在东莞千万市民中也炸开了锅。市第一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在征求意见时就有很大争议,其根源在于颠覆了中国人对于婚姻家庭的传统认知”。

  有网友以及法律界人士认为,房价的上涨,是逼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根源。

  亦有声音认为:婚姻本来就是有束缚的,却是不该有强制性束缚。“夫妻之间,更多的还是要靠感情来维系,而不是法律。《婚姻法》规定得越详细,说明当今社会的婚姻状况越不堪,夫妻之间越缺乏爱和信任。”

  为何出台新司法解释

  这次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已经是第三次了,为何在这个时候又出台一个司法解释?

  据介绍,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08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司法解释(三)。

  司法解释出台与高房价有关

  昨日下午,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在众多市民的眼中,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居高不下的房价有着莫大的关系。

  “如今房价越来越高,在一般的家庭财产中,也几乎是比重最大的一块。”市第一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分别于2001年与2003年出台,这么多年来的离婚官司,也一直使用这两个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也是当前形势的需要。因为这些年的离婚官司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夫妻双方争议最多,是最让法官头疼的。”

  市民李先生,今年26岁,在南城一家私营企业上班,用他自己的话来讲,“要靠自己的本事挣钱买房,真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

  在他看来,父母为自己结婚买房,几乎用尽了毕生的积蓄,“如果万一以后两个人真的离婚了,老爹老娘的血汗还要被分走一半,我能接受,老两口(指父母)能接受吗?”李先生称,现在处处都讲男女平等,“为什么一牵涉到切身利益,就变样了呢?希望抱着没房就不嫁态度的女孩们,考虑一下我们父母的感受吧。”

  “但根据中国的传统,都是男方有房,女方嫁过去。如果离了婚,女方就净身出户,这法律还叫什么法律?!”李小姐的声音,代表了众多女性的心声,“如果照这样的法律解释,即使是结婚了,家还不一定是自己的。”

  “从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要说高房价逼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点也不为过。” 从事律师职业的吕先生亦表示,房价的日益走高,也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态度和思维模式,“因此有争议也是必然的!”

  司法解释“偏向”男方

  有网友认为,在中国,更多的女人还是弱者,“任何法律的拟定都应该站在国家环境的大背景之下,而不应为了单纯地制止一些丑恶的社会风气,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 庇护天下那些善良的妻子和母亲,是法治社会最人性的一面。”

  记者了解到,众多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男性白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表示“高度赞扬”。

  “作为婚姻的另一方,男人此刻成了婚姻法的宠幸者。谁买房婚后属于谁,有的人认为这是司法的进步,男女平等的体现,更有人笑谈,再也不怕离婚后丢了老婆也丢了房子。”一位男性网友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早该出了,可害死这些结婚要我们买房子的!”

  亦有男性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首项保护男人的司法解释,“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的,谁买的归谁,只是还贷款部分按比例算夫妻共同财产。”

  但众多女性亦表示,“这是一部欺负女人的法律!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就不算共同财产?那婚后女人生的小孩算女人私产行不行?”

  女性网友“啾啾一把辛酸两行清泪”表示,男女平等对于女人就是不平等,女人应该在某些方面享有优待。 

  而“翡翠狸奴”则认为,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看来还是登记产权为共同所有最保险。

  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针对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孙军工说,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妻子堕胎不侵丈夫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被取消

   昨天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今天开始正式实施。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也就是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还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

  近五年城区离婚对数逐年上升

  昨天下午,本报记者从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了解到,最近五年该中心办理离婚对数逐年上升。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6年办理离婚481对,2007年办理离婚482对,2008年办理离婚591对,2009 年办理离婚656对,2010年办理离婚751对。

  据了解,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设在东莞市老政府机关大院,主要办理南城、东城、万江、莞城的结婚或离婚登记事务。从这个中心最近五年的办理离婚数量来看,从2006年到2010年,城区范围内办理离婚的夫妻对数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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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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