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和马某因房屋占地问题起了纠纷,宋某觉得马某非法盖房影响到自己,便多次找到马某,要求他拆除房屋腾出土地。2010年3月,宋某又给马某打电话要求其拆除房屋,协商无果还吃了一鼻子灰,他顿时气上心头,联系了一辆铲车,到了板房门口,大铲头将房屋从房顶往下摁了几下,活动板房便坍塌为一堆残垣断瓦。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板房虽然是非法的,但马某所建活动板房用的不锈钢钢板及彩钢瓦,是马某的合法财产,宋某明知上述物品是他人的财物仍指使机械车辆将该板房推倒,致使他人财物毁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法院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农村改造需拆屋
村民拒搬理不足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杨箕村最后一块地改造动迁至今已满一年,1416户居民中仍有约30户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今年3月,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以“宅基地纠纷”为由,将“钉子户”告上法庭。其后,部分村民以物权纠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反诉经济联社。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杨箕村整体改造将极大地改善村内外环境,使村民私有财产增值并增加集体积累,同时也将使现代化城市面貌得到显著提升,符合公益事业建设的目的,据此判决6名被告(含同住人员)3日内将涉讼房屋腾空交付给经济联社,同时裁定驳回另两名村民的起诉。
擅自出售安置房
房产公司要赔偿
李某的房屋拆迁,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产权交换协议,协议规定房地产公司以拟建的7号楼4单元501、502室,与李某被拆除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房屋建好后,李某发现501、502室被房地产公司出售,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7号楼4单元501、502室已由房地产公司卖给他人,且均已办理产权登记并入住,李某要求交付房屋的债权请求,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即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换协议书》在法律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应当向李某赔偿损失42万余元、支付过渡费4.5万余元、拆迁补偿费3650元,合计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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