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经理肖功俊状告水务局“违法泄洪”
双方昨日对簿公堂,未宣判,等待再次开庭
昨日上午,肖功俊状告市水务局“违法泄洪”造成其工厂被淹一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之前,一审法院以肖的诉讼“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诉讼。肖不服上诉,经东莞中院二审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将该案再次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昨日,辩论结束后,当庭并没有进行宣判,双方正在等待第二次开庭。
事件回放
肖功俊,东莞市屹立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6月13日及6月25日,东莞降下暴雨,洪水冲入了肖功俊的厂里,淹没了大量的机器和办公设备,使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损失惨重。
随后,肖功俊经过调查,将东莞市水务局和市政府告上法庭,起诉两者在未通知受影响单位及个人,也未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况下,违法对松木山、黄牛埔等水库实施泄洪,致使其工厂未来得及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肖提出要求法院判处东莞市水务局工作失职及泄洪行为违法,判处东莞市政府负领导责任,索赔直接损失人民币131.76万元,并要求对方公开道歉。
庭辩焦点
泄洪是否“违法”
昨日上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整个原被告双方辩论围绕着这些问题:市三防指挥部、市水务局泄洪是否“违法泄洪”;原告自称损失的130多万元要求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被告:“泄洪”指令已逐级下达
被告表示,事发时,松木山和黄牛埔水库将情况上报,综合全市汛情,市三防指挥部下指令决定对两个水库进行泄洪,操作中没违规,是正常运行和调度。
当时泄洪决定一出,市防汛指挥部已做出了“合理”预警操作,预先通知了松山木水库管理处和黄江镇水利所,并把指令逐级下达,通知了水库的管理单位。市三防指挥部、市水务局不是“违规泄洪”,发出泄洪指令是为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性质上是抢险救灾。原告要求赔偿没法律依据。
原告:没收到泄洪通知
“水淹了我的工厂我才知道是泄洪引起的,你们什么时候通知我的?是书面通知的还是电话通知的,反正我是不知道。”肖功俊立即反驳道。
他辩称,2008年6月13日和25日,灾情已经打破了东莞记录,另一方面,两被告除了“泄洪产生灾害”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行为减轻了灾害,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采取了何种具体措施。
被告:正确按照防汛水位泄洪
在法庭上,被告出具了一份由市三防办于2008年4月下达的《关于下达2008年度小(一)型水库汛期防限水位的通知》证明,通知上具体说明松木山、黄牛埔水库防汛水位设定。并表示2008年6月13日及6月25日,松木山水库和黄牛埔水库已经达到了汛期限制水位,因而在此情况下做出泄洪调度指令是科学正确的。
原告:是否擅自提高防汛水位
对此,肖功俊表示,市水务局无视水库的技术规范,将松木山水库防汛水位设定为22.0米,技术资料显示,相应的设计防汛水位为21.40米。即在6月13日及6月25日以前其水位不得高于21.40米。
被告擅自提高防汛水位的行为是造成灾害的重要原因,致使大雨来临时,水库在短时间内超出所谓的“防汛水位”,而导致做出泄洪决定。
赔偿
130万元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于赔偿问题,被告声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防汛指挥机构做过防汛抗洪工作后,仍不可阻挡洪涝灾害发生的,应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恢复和救济工作,而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进行行政赔偿。
肖功俊则表示,被告从未对其进行任何帮助与救济,也没有帮助原告恢复生产。事实上,原告因水灾导致设备损坏,由于缺乏资金购买设备,至今未能恢复生产。
2023-11-0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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