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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税”争议纷纭 扑朔迷离背后法理之争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郭晋晖 东莞房掌柜  2011-08-31 09:47:06
[摘要]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这两周中,各地税务部门五花八门的婚前“房产加名税”亦是一石击起千尺浪,争议纷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这两周中,各地税务部门五花八门的婚前“房产加名税”亦是一石击起千尺浪,争议纷纭。

     与此同时,不同媒体所释放的有关国税总局和财政部的信息又是前后矛盾,这更让婚前“房产加名税”显得扑朔迷离。

     加名税乱局

     自从8月23日南京地税局向外透露决定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加名税以来,深圳、成都、泉州、苏州、无锡、青岛、武汉等地纷纷跟进。而且各地税率都有所不同,武汉最高,达到4%。

     8月26日,有媒体报道称,国税总局回应,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暂时未听闻总局内部在研究实施意见,并预计短期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媒体透露的国税总局不支持的态度显然给了地方税务局不小的压力。此后,青岛市和南京市先后决定暂不征收加名税,等待国税总局的意见。

     8月29日,有媒体又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了解到,两部委正在研究房产加名税新规。财新网(微博)报道称,财政部已经起草完毕相关文件,有望本周内出台,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从短期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到“相关文件发布之后执行”,财税部门的态度似乎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

     财新网援引财政部匿名官员的话称,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这个原则是已有的、明确的”。

     但税法领域的人士显然对此并不完全认同,他们对财税部门“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的合法性存疑。根据税法疑点归于纳税人的立法原则,财税部门收取加名税的法理并不充分。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无法确定能否征收的税,税务部门应该不予征收。否则就会形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

     存疑的合法性

     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暂行条例称,所谓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三种情形,即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最早决定开征房产加名税的南京市地税局认为,婚前房产加名属于赠与行为应该征收契税。

     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昨日接受《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夫妻之间婚前房产加名以赠与来征收契税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夫妻这种特殊关系并不等同于民法上规定的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也不宜以赠与之名来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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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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