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以妹妹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妹妹突然将房屋剩余贷款全部还清,这让姐姐怀疑妹妹要把房子据为己有。于是,姐姐李某把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50万元。昌平区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李女士介绍,她是黑龙江省户口,不具备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资格。于是,李女士在2002年以妹妹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当时,姐妹俩约定:姐姐借用妹妹的名义买房,房屋由姐姐购买居住,待姐姐有取得经适房的资格时,妹妹再为姐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购买房屋后,李女士对房屋进行了非毛坯,每月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缴纳各种费用,并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
但是,在2009年夏天,妹妹突然将所欠房屋贷款全部还清。而在去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意见的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李女士觉得自己能够要求妹妹过户房屋的可能性很小,这让李女士感到不安。而根据该指导意见的第六条规定:“经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考虑居住安置问题妥善处理,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非毛坯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据此,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妹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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