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未能办理讼争房产过户手续的原因是什么?对此,双方各执一词。购房者余女士说,是卖房者一方未依照 《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在办妥落户手续后通知她。她了解到该情况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对方,协商付款和过户事宜,甚至发律师函给对方,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讼争房产过户,但卖方均不予配合。
但卖方认为,因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核实情况是办理落户的程序之一,因此,余女士对卖方办理落户情况是清楚的。卖方在办妥落户后第一时间通知余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余女士为了减少按揭贷款利息的承担,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和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余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卖方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
攻防焦点 限购前的协议有效吗
而且,卖方还搬出限购令。他们说,根据现行的房产政策,本案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同样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及厦门市“新国八条”的规定,余女士自己拥有两套房产,属于限购对象,已不具备再次购房的条件,根据政策也不可能将讼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同样应该解除协议。
但是,余女士反驳说,本案诉讼发生在前,限购令在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讼争房产的过户不受限购令的影响。余女士还说,她已经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职能部门咨询,工作人员也明确答复经过法院判决确定的过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按照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办理过户手续,不受限购政策的约束。
“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益,这是最为基本的法律原理。”余女士说,是因为卖方的拖延和过错导致无法过户,所以无论讼争房产的过户是否受到限购政策的约束,卖方均不得要求她返还讼争房产。
法官判决 限购在后 交易有效
法官认为,余女士依约支付首付款98.7万元,并一直依约支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而未支付剩余购房款的原因是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重大分歧,尚不构成根本违约。而且,由于卖方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其在办理完落户手续后有立即通知余女士付款而余女士拒绝支付,合同亦未约定余女士未支付款项,卖方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余女士亦从未表示拒绝支付房款50000元,且至诉讼期间仍表示愿意向对方支付房款50000元。卖方以此要求解除合同、没收定金、返还房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针对限购令的问题,法官采纳了余女士 “法不溯及既往”的观点。法官说,虽然本案审理期间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出台,厦门市自2011年2月20日起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房屋,但本案交易行为发生在2008年12月23日,在限购政策出台之前,故卖方仍应依约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
因此,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卖方的上诉,要求他们夫妇二人应在余女士履行支付房款50000元及偿还银行贷款义务后,十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23-11-0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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