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堂镇的陈先生来电:我在中堂镇有一层100平方米的建筑,建于1988年,当时筹建是经过了村委会的批准的。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现在政府需要在这块地上建基础设施,告知我说这块地需要拆迁。请问在没有土地证的状况下,我能得到补偿吗?如果要补充要依照什么标准呢?
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谭福龙律师解答:如果陈先生的房屋建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借鉴《东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需拆迁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可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陈先生可以获得补偿。
但该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在陈先生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还需向土地、房屋有关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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