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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因手续不齐全难办理过户 中介被判退还佣金

来源:渤海早报  石凤杰 东莞房掌柜  2012-02-13 08:34:35
[摘要]天津市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因过户手续不符合房管部门审查规定而被退件,市民起诉要求退赔购房定金和中介佣金。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原告与买房人达成退还定金协议,而居间合同免除中介责任的格式条款 ...

  天津市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因过户手续不符合房管部门审查规定而被退件,市民起诉要求退赔购房定金和中介佣金。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原告与买房人达成退还定金协议,而居间合同免除中介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中介公司退回部分佣金。

  今年4月,市民杜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红桥区一套住房,该房产权证登记人为外地工作的侯某,但一直由本市人夏某居住使用,于是侯某委托夏某为代理人,代办卖房和代收房款等事宜。后杜某、夏某和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杜某给付中介佣金1万余元,给付夏某购房定金2万元。三方一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杜某未提供未婚证明、侯某与夏某委托书中未明确授权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等问题,房管部门予以退件。后该房被权利人另行处理,杜某将侯某、夏某、房屋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原告佣金1万余元,侯某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即4万元。

  被告侯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杜某与被告夏某就返还定金事项达成协议,夏某愿返还定金2万元,双方了结本案纠纷。但就退还佣金一事,原告与中介公司各持己见。

  法院认为,由于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交易中涉及专业复杂的审批手续和法规政策,而这些信息不为一般公众所掌握,故向委托人提供上述信息是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核心义务所在。但被告中介公司未能实际充分履行该项义务,以致原被告因房屋买卖过户相关手续不符合房管部门的审查规定而被退件,被告中介公司应承担责任。

  居间合同中虽有条款规定:“合同签署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已支付的佣金不予退还。”但该格式条款明显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即中介公司自身责任,该条款无效。另考虑中介公司在本案中已进行部分居间服务,原告应负担已进行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体现公平合理,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一审判决,准予被告夏某退还原告杜某定金2万元;被告中介公司一次性退还原告杜某佣金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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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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