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96户的小区,却没有合法的物业公司管理,仅有一名女子带领两名清洁员和三名保安组成了一个“管理处”。保安仅对衣着不好的人进行登记,而小区内的保安设施坏掉后也无人维修,造成小区内连续两次被盗。小区业主马某玉家里被盗报警称自己损失了1万元,并把小区管理处告上法庭。近日,法院认为小区被盗没有破案,马某玉声称自己损失1万元没有证据,法院判决小区管理处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马某玉1500元。
业主:保安只对衣着不好的人进行登记
2008年6月30日,东莞市天宝花园又被偷了。天宝花园住户马某玉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马某玉立即报了警,她向民警说,家里被偷了一台电脑、一部数码相机和一些首饰,总价值1万元。案件目前还没破。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是天宝花园并没有一个正规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负责天宝花园日常管理的是一个管理处,由一个名叫潘某玲的女子负责。除了潘某玲外,整个管理处还有两名清洁员和三名保安。天宝花园共有三栋住宅楼,有一个公共出入口,三名保安员实行轮岗制,每次有一名保安员在小区公共出入口值班。
马某玉将潘某玲告上了法庭,她认为小区的保安员只对某些衣着不是很好的人员进行登记,也没有在盗窃者背着背包离开时进行盘查,有明显的过错,要求潘某玲赔偿被盗损失1万元。潘某玲觉得自己并没有责任,不愿意赔偿,她说,天宝花园共有96户住户,每户每月交纳67元管理费,所有的收入也只有7000多元。潘某玲表示,之前天宝花园就发生过类似的盗窃事件,但由于资金有限,不可能多雇保安和加设保安设施。
潘某玲在法庭调查时说,天宝花园先后有两个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但都因为没有钱赚就走了。东莞市市政管理处最终让潘某玲暂时照看天宝花园,但一直没有其他物业公司愿意接手。
法院:小区管理处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庭审时,法院认为,由于人手不足,无法安排保安员在小区内巡逻可以理解,同时,马某玉并没有和潘某玲约定必须安排保安员巡逻等内容,所以不支持马某玉说的保安员没有尽到巡逻的义务致使家中被盗。法院调查发现,天宝花园多为租客租住,小区人员流动性大,同时背包出入是一种常见行为,保安员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对每个背包出入的人员都进行盘查。法院一审最终驳回了马某玉的诉讼请求。
马某玉拿不到赔偿款,提起了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天宝花园曾发生过几起住户被入室盗窃事件,但管理人潘某玲并未采取修复安全门和摄像头、安排保安巡逻等措施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表明潘某玲未能切实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但是,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隐蔽性,潘某玲作为实际管理人所承担的保安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和防范义务,并不能完全保证住户的财产和人身利益不受损害,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同时,马某玉自身未注意安全防范对被盗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潘某玲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与其过错的程度相当。法院最终定潘某玲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马某玉1500元。
2023-11-03 14:55
2023-11-03 14:45
2023-11-03 12:00
2023-11-03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