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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降格立法变条例 将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间

来源:  重庆商报 东莞房掌柜  2012-04-08 07:36:00
[摘要]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处在历史最高水平,国务院正试图通过订立“行政规章”的方式,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进行限制甚至完全清除。 记者日前获悉,作为“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小组” ...

  政府优先回购保障房

  目前,正在起草的“条例”除去对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功能、法律地位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外,将对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关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规定。

  对于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条例”拟规定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至于具体的操作办法,将会留给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操作的空间,但总的原则仍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这主要是针对经济适用房。”前述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经济适用房通常在购买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补缴相应的综合地价款项,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补缴额度的标准划定能否与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经济适用房的再上市交易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

  中国房地产协会会长、原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表示,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和个人共同持有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方式,限制甚至消除牟利空间。除强制规定政府优先回购之外,还可以采用对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收取50%至90%的方式,使牟利空间降至最低,甚至消除。

  承租人收入将动态监控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制度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之后,将对下发专门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予以细化对接。目前,该管理办法已经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起草,将在2012年完成起草修改工作,并下发执行。

  记者了解到,对于公共租赁房的退出管理,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尝试,将通过法规的方式得以确认。其中较有共识的管理路径是,通过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当其超出保障覆盖标准时,将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提高,与同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持平甚至超出,通过经济手段对准入退出进行管理。

  目前,按照全国主要大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公共租赁房的租金较同区域地段的租金水平低20%至3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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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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