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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8年父亲买房儿子名下 为了房子打官司

来源:深圳晚报  伊宵鸿 罗云 东莞房掌柜  2013-04-21 09:27:51
[摘要]现在社会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而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经济纠纷、家庭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等。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宗相关案件。 1998年,黎港与张玲相识,不久两人开始相恋同居。两人同居 ...

  现在社会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而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经济纠纷、家庭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等。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宗相关案件。

  1998年,黎港与张玲相识,不久两人开始相恋同居。两人同居8年,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1999年7月份,长子黎大国出生;2000年6月,女儿黎小欣出生;2001年8月,张玲又生下次子黎小国。

  2006年4月,黎港购买了深圳市罗湖区船步路某花园的某套房子,并将房产登记在两个儿子名下。就在黎港买房的同年,张玲又认识了新男朋友,之后与黎港分手。分手后的黎港携带3个子女去了香港,并对涉案房屋对外出租。2009年3月,黎女士及新男友居然赶走租客,自己住进该涉案房屋。黎港多次与张玲进行交涉,要求其搬离未果,遂以两个儿子名义向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张玲返还房产。

  罗湖区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子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船步路某花园,于2006年5月转移登记至黎大国和黎小国名下,两个儿子均拥有此套房子各50%的产权。该房产证他项权利摘要及附记注明“监护人为黎港”,张玲也承认目前涉案房产由她使用。该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登记两原告名下,无论是父母单方或共同出资购买,均不影响该房产是两原告的合法财产;因两原告均系未成年人,黎港与张玲也均未对两原告的抚养权及财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单方的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因此双方均是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

  本案中,虽然黎港和张玲未登记结婚,但张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两儿子名下房产进行使用、管理,属于履行法律赋予其的监护权利和责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黎港要求张玲搬离涉案房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黎港以儿子名字进行的诉讼请求。(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对于同居期间生养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法定的监护权,共同对两原告履行监护责任,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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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礼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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