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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委会可撇开开发商 8种情形可终止委员资格

来源:东莞时报  冯欢 东莞房掌柜  2009-07-08 09:39:25阅读量:40763

历经了7个月的筹备、草拟、征求意见,《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终于定稿,并于6月30日正式印发。文件印发的第二天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根据《若干规定》,业主以后可以撇开开发商成立业委会。这让业主们吃了颗定心丸。

早在3月26日,《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就浮出水面。一经公布,就引来了“成立筹备组能不能撇开开发商?”的猜测。以前,不少小区在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都会遭遇到开发商的阻拦。《若干规定》的正式实施,将消除来自开发商的障碍。

“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若干规定》在成立程序中明确指出,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组成,成员为7人至15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60%。建设单位即开发商如果不参加筹备组,筹备组的成立与否并不受影响。

开发商不参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甩手不管,不履行应有义务。按照《若干规定》,即便是不参与筹备组,开发商也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8种情形可终止委员资格

相对于3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若干规定》增加了终止业委会委员资格的内容,共8条。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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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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