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

筛选
当前位置:东莞房地产网  > 楼市聚焦 > 莞房莞事
分享到
微信扫码分享
房掌柜小程序端

房掌柜小程序端

点赞(0)
收藏

被楼盘“一房一价”忽悠 购房者有权拒绝履合约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东莞房掌柜  2013-06-02 09:22:55
[摘要]【案情】 两个月前,汪晓霞根据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示的“一房一价”信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近日,汪晓霞偶然得知,隔壁邻居在同一时间购买的面积、结构、方向、环境均与她完全一致的房屋,每平方米的价格却 ...

  【案情】

  两个月前,汪晓霞根据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示的“一房一价”信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近日,汪晓霞偶然得知,隔壁邻居在同一时间购买的面积、结构、方向、环境均与她完全一致的房屋,每平方米的价格却便宜近500元。在她的一再追查之下,终于得知:公司为给自己留下讨价还价的空间,故意在物价部门核准价格的基础上上调了10%,而不明真相的她,由于过度相信公示信息而落入陷阱。汪晓霞因而要求公司退还多出房款,但遭拒绝,公司理由是其并未强迫与她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汪晓霞无权反悔。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汪晓霞有权要求其退回多交费用。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

  所谓“一房一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且实行一套一标,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公示后的房价,商品房经营者可自行降价,但不得擅自上调。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本案中,公司为一己之私,擅自在物价部门核准价格的基础上上调了10%加以公示,从而使汪晓霞因遭遇虚假信息而导致误解,明显构成价格欺诈。

  另一方面,汪晓霞有权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如果汪晓霞已不想购买房屋,可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由公司退回全部费用;如果不想失去房屋,可以要求变更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由公司退回多收的房款。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受到行政制裁。

  因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分享到:
责任编辑:叶娓

转载或内容合作请点击转载说明,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楼市爆料寻求报道,请点击这里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代表房掌柜赞同其观点。

新闻排行

新闻推荐

  1. 1国有大行集体表态:化解房地产风险
  2. 2东莞城区笋盘大盘点!2.5万套选1套 不能随意
  3. 3广深高速改扩建项目将实施 广州-东莞段由广深珠公司负责
  4. 4广东:9月个人房贷新增344.82亿 扭转前两月负增长态势
  5. 5央行行长潘功胜:稳妥化解大型房企债券违约风险
  6. 69月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扩大
  7. 7【每日网签】东莞住宅10.16成交住宅141套,面积16004.8㎡
  8. 8多地土拍规则调整不再设置上限价格 取消土地限价会成趋势?
  9. 9碧桂园创始人杨国强露面 前往顺德北滘南平路项目工地调研
  10. 10超大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分三类实施 已入库162个项目

楼盘推荐

视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