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上千万在东莞置地办厂,因为历史遗留原因,一直办不到土地证、房产证。没有证件,企业想找银行融资,希望十分渺茫。
不过,下面的这则消息,对于这些企业主来说绝对是个好消息。8月1日,市政府网站上一下子多出了《东补办〔2009〕7号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修订版《补办土地证实施细则》)、《东补办〔2009〕8号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修订版《补办房产证实施细则》)等6份文件,都是关于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的。
“相较于4月15日印发的实施细则,修订过后的实施细则一共有两处比较大的变动。”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经办人员透露,这两处变动,一个是因为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消防法》而进行的调整;另外一个,则是对补办过程中的证件资料和操作方案进行了更为细化和优化的调整。
早在4月15日,《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就正式印发实施了。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第一步就是要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再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
从4月15日政策出台,登记备案的工作就已经陆续开展了。“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三万余栋已建房屋进行了登记备案。”办公室经办人员表示,下来,市镇两级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将仔细甄别、层层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已建房屋尽快获得审批。同时,原定5月28日的登记备案截止日期,延长至今年的12月31日。
变化:两类工程提交消防意见书 其他只需消防备案即可
原本,1998年9月1日到2008年5月28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屋,或进行过改建、扩建、重新非毛坯的场所都需要提交由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修订之后的政策将必须提交两份意见书的范围,缩小到了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也就是说,除了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其他工程都只需要进行消防备案就可以了。
这个门槛的降低,就是缘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消防法》将原本的全查制改为抽查制,将审核制改为备案制。也就是说,无论是已建还是未建房屋,只需要进行消防备案就可以办理产权手续了。
以下两类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 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 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 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 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
(1)以上第一类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 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难点问答
1、香港企业在大陆拥有的厂房,能用香港企业的名称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吗?
答:根据市有关规定,本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的,必须为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因此,除非该企业在东莞注册,且注册时使用了香港企业的名称,否则,该厂房不能用香港企业的名称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
2、幼稚园及学校配套设施是否可以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
答:除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幼稚园和学校外,其余幼稚园及学校的配套设施,可依有关规定纳入本次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的范围。
3、宅基地上的已建的非住宅用途房屋如何办理土地权利证书?
答:此次补办,权属单位不可以为私人,必须以企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报。若利用原已批宅基地实际用于工业专案,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可先由原宅基地权利人申请退地给村集体,登出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再根据用地单位的申请,按集体建设用地地类,依《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政策申请办理建设专案供地手续。
4、已建成的办公楼是否属于本次补办房地产权手续范围?
答:已建成的办公楼类项目均可纳入本次已建房屋补办产权手续范围,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含业务楼和设施楼)必须提供立项批复,方可纳入本次补办范围。
5、已建房屋申请办理房地产权手续时,申请单位与此前已取得相关证件的单位不相符,应如何处理?
答:除此前已取得的消防行政许可证件外,其他证件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各相关部门变更一致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地产权手续。对于此前已取得的消防行政许可证件,如不存在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非毛坯、用途变更),且经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由属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可不需再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备案手续。
6、《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修订)》中明确,对于2008年5月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账范围内,同时符合有关基本条件要求,且未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专案(不包括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私人住宅),可以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所提及的“未办理土地权利证书”具体指什么用地情形?
答:未办理土地权利证书指的是两种用地情形:一种是无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形,可通过补办批次报批及供地手续予以完善用地手续(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类为建设用地的,以集体自用或流转出让方式可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另一种是部分用地手续尚不完善的情形,包括已办理批次报批手续或经省登记备案确认的但未完善供地手续的情形,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完善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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