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东莞市二轻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轻集团公司)贪污案,黄光汉等4名犯罪嫌疑人日前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堂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查明4被告在2000年至2008年间利用公司房改、拆迁工作和保管相关款项的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110多万元。同时,黄光汉4人还伙同蒋旭苏(另案处理)共同贪污公款21万元。4被告在庭上均供认不讳,法庭未当场宣判。
5次私分拆迁补偿款59.8万元
被告人黄光汉于2000年10月至2007年5月任二轻集团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黄焕祥自同年11月起任副总经理,被告人王庆棠自同年12月起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人杜任章是该公司办公室职员。2004年8月,该公司下属部分企业改制组建成二轻实业公司,黄焕祥、王庆棠、杜任章成为该公司股东,但是仍留在二轻集团公司,协助处理相关事务以及其他遗留问题。
2000年起,二轻集团公司先后进行内部房改及部分物业的拆迁工作,黄光汉指派黄焕祥分管有关工作,具体由王庆棠、杜任章两人经办。期间,二轻集团公司出售宿舍给职工共得款约315.8万元,支付职工住房津贴后余款约21.89万元,剩余款项由王庆棠统一保管。
2003年4月,该公司再次因为名下物业在旧城改造中拆迁获得481.84万元拆迁款。为逃避债务,二轻集团公司要求东莞市城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将其中367.1648万元汇入东莞市二轻木器厂账户,余款114.6796万元汇入东莞市美博经贸有限公司账户。据了解,这两家公司都是二轻集团下属企业。随后,美博公司根据黄光汉的指示,将其中83.6796万元转入王庆棠的账户,余款31万元以现金的形式交给王庆棠。在支付二轻首饰工艺厂搬迁补贴款和租户非毛坯、搬迁补偿款等费用后,余款由王庆棠统一保管。
2003年7月,黄光汉4人商定从王庆棠保管的房改款及拆迁补偿款中取出一部分,4人均分。此后,4人在2003~2006年,先后分5次私分公款59.8万元,每人分得14.95万元。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黄光汉4人于3月25至6月12日期间先后“以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至2008年期间,黄光汉4人利用处理公司有关房改、拆迁工作和保管相关款项的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近111.1405万元。
案发后四人均退赃
案发后,四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黄光汉、黄焕祥、王庆棠分别退回赃款225850元,杜任章退赃225854.79元。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认为,四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该以贪污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案发后,黄焕祥、王庆棠、杜任章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自首论;黄光汉主动向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法律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现场,四名被告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未当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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