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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常平一租房漏水 法院判决其损失由楼上业主买单

来源:东莞时报  邓志高 东莞房掌柜  2014-05-07 01:39:44
[摘要]近日第三法院的一个判决很说明问题,楼上漏水导致楼下租客搬元房租。然而,由于楼上的房子漏水,导致聂某家成了“水帘洞”。不但家具泡汤了,租客无法忍受,也搬走了

  如果你家的房子漏水 有可能要为楼下付房租

  近日第三法院的一个判决很说明问题,楼上漏水导致楼下租客搬走,漏水的那家反付1700元房租损失

  家住常平的聂某有一套房子出租,每个月可以收到1000元房租。

  然而,由于楼上的房子漏水,导致聂某家成了“水帘洞”。不但家具泡汤了,租客无法忍受,也搬走了。

  近日,经过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这个损失由楼上的业主买单,楼上业主需支付聂某1700元房租损失。

  楼上房子漏水,楼下的房子租不出去

  聂某是常平镇某花园一住宅的业主,张某是住在其楼上的业主。此前,聂某的房屋一直用于出租。

  2013年7月,租客向聂某反映,房子天花的部分地方出现渗水现象。由于渗水太严重,家里几乎成了“水帘洞”,家具被水浸泡了。租客要求提前退租。

  之后,聂某向小区物业管理处反映了渗水情况。物业管理处经过仔细检查后,确认是因顶楼楼层防水膜老化开裂,从而导致底层积水下渗所致。物业还确认,维修责任及造成聂某房屋的全部损失,由楼上业主张某承担。

  租客退租后,聂某的房子就一直空着,无法租出去。

  重新粉刷墙体后,聂某于2013年8月20日搬进房屋居住。此后,房屋一直是聂某自住,未再进行出租。在此过程中,聂某就维修及赔偿问题多次找张某协商,但均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聂某于今年3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害利益,尽快修复漏水设施,并赔偿租金损失3000元。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聂某的诉讼后,张某未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楼上业主赔付房租损失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聂某和张某作为邻居,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张某应防止居住的楼上房屋渗水至楼下住户。虽物业公司不具备对渗水原因进行鉴定的资质,但现场检查亦能证实聂某家的天花确实存在渗水问题,天花存在渗水现象是客观事实。

  法院还认为,根据日常生活法则以及物业公司的现场检查等,聂某已完成举证责任,证明房屋渗水是由于顶楼楼层防水膜老化开裂而导致底层积水下渗所致,且维修及赔偿责任在张某。张某作为该房屋业主负有修复的义务。聂某诉请张某停止侵权并尽快修复漏水设施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租金损失,聂某的房子在漏水之前用于出租的,后因房屋漏水而导致租客提前退租,由此造成聂某的租金损失,属于客观事实。租金的损失应从2013年7月1日计算至2013年8月20日,参照聂某与租客约定的房屋租金1000元/月计算,张某应支付聂某租金损失为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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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露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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