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发出公告,公布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全文。据悉,该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当中规定,将家庭非毛坯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中规定,“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违反该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居民家庭非毛坯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违反该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现象在生活中也比比皆是,《条例》中明确,对此行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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