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恶性较大,影响较恶劣
法院认为,林耀昌作为墓园的主要负责人,且直接经手向国土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不可能不知道墓园的用地是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至于林耀昌主观上是否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影响对其定罪。
林耀昌在第一期墓园未获得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又继续采取同样的手段建设第二期墓园,导致大量林地被毁坏,可见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安福公墓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时间长达五年,涉案土地面积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
罪行二
行贿罪
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林找到朋友吴某强(另案处理),希望吴帮忙出面,找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另案处理)说情,以逃避法律追究。吴答应了。
当月5日,林耀昌与吴某强商量后,由吴约陈俊鹏到吴位于惠来县览表村的家里见面,趁机向陈求情。期间,林耀昌将现金20万元交给吴某强,准备由吴转送给陈。
当日下午,陈俊鹏应约来到览表村与吴某强见面,吴就林耀昌被立案查处一事向陈求情。陈俊鹏准备离开时,吴某强将林耀昌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放在陈的后备箱内。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称,林耀昌有自首行为,约见陈俊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陆丰市公安局的错误立案,并非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且是被索贿的。
但上述观点,未被法院采纳。
判决依据
林耀昌未构成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林耀昌虽然在被立案追究行贿罪之前,已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但当时司法机关已掌握相关线索,并非是主动积极交代,不应认定为自首。虽不构成自首,但在被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行贿动机及目的很明确
根据法院查明的证据,林耀昌当时并非只是解释情况,而是希望陈俊鹏帮忙不要逮捕他。如果只是想解释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没有必要行贿。
林耀昌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此外,证据表明,林耀昌是积极主动联系中间人行贿陈俊鹏,陈俊鹏并未明示或暗示林耀昌给予贿赂。
陆丰“坟爷”案回顾
2013年7月16日,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8月22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逮捕。
2014年11月26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10-20 15:28
2023-10-19 15:03
2023-10-19 14:48
2023-10-17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