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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指出,小丽男朋友的父母出资10万元,如果没有借条等证据,则未必认定为借款,也可以认定为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针对小丽的情况,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应视为父母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然而,如果有其它证据能够认定父母出资的10万元属于借款性质,则该借款应当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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