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但在《房地产权证》附记上有明确标记土地终止日期,如业主需了解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时限问题事宜建议咨询国土部门。关于您反映的定金返还问题,属于您与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及前期准备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我局作为房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关于定金的约定和履行无权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建议您依照上述规定,就此问题先与开发商协商,如协商不成,也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