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你申请办理房产证时应提交已变更到其名下的国土证。但由于你在此规定颁布之前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手续,其是否应按现行规定变更国土证的问题,房管部门已请示市局产权科,待局务会议中议定后再行答复。待出售方缴纳相关税费及明确土地证提交问题后,你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并提交1、《房地产权证》;2、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5、契税完税证;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7、《房地产买卖契约》;8、《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9、《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10、关于确认转让房产的请示;11、房地产登记查丈表;12、房产平面图;13、其它必要材料。资料齐全情况下,房管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