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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关于颁布< 东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1999〕30号)第十七条: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所以是否补发已离职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住房津贴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另东莞非市财政全额统发单位的住房津贴审批权限已于2014年5月1日起下放到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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