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的。如你需申诉个人权益,须提供能反映你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身份证明及有效工资情况凭证,才符合立案条件。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有效工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政策法规科或(塘厦、常平、虎门、石龙)四个办事处反映情况,以便公积金中心立案调查处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另,补缴除公司补缴公司部分外,个人也需补缴个人部分。如有疑问,请联系12345热线。